第三项:知情权

这个很容易理解,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现状有所了解。

但是股东不是说想查账就查账,也是要通过一定程序才能行使权利,要通过书面申请,说明查阅的目的,才能按规则进行查阅。

这一项权利也是有限制的。

第四项:提议、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权

既然股东最终是通过股东会来行使权利,那么就要保障股东会的正常召开才可以保障股东的权利。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通过这样的会议程序和制度,小股权也可以提议、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一种正常参与治理的有效方式。

第五项:关联交易审查权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这一项权利,可以让股东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避免其它股东侵犯公司利益,通过公司向自身输送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六项:决议撤销权

就是说,如果股东认为,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这项权利,可以保障股东自身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决议撤销权,让不合理的决议不生效。

第七项:退出权

正常情况下,如果股东退出或转让股权,要其它股东半数同意方可转让。

但如果公司股东会做出违反股东利益的行为,股东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单方面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也就是退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