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吃回扣可能涉及到不同的罪名,不同罪名对应的立案标准也有所不同。
首先,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这种行为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其中,受贿罪、贪污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三万元,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是六万元。也就是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吃回扣数额达到六万元以上的,就达到了立案标准。
其次,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吃回扣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就达到了受贿罪的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