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多样化安置需求,缩短临时安置周期,提高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效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区内县政府投资的项目,涉及房屋征收补偿使用购房券方式进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购房券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原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购房券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购房券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
购房券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结算凭证。
应安置面积是指按政策规定应予产权调换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其计算标准及价款:按照《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六政〔2011〕35号)中房屋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的规定:1. 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15的比例,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的比例,评估计算出安置房价格。安置房总价款扣除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结构差价,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2. 被征收住宅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3平方米计算安置房面积,评估计算出安置房总价,被征收房屋面积与5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征收人根据国有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分别按2200元/㎡与950元/㎡进行扣减,再扣减被征收面积的结构差价后,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被征收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按上款规定进行结算。因分户造成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不享受本款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购房券券载金额原则上由应安置面积价款、政策规定的补助、奖励、搬迁费、原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等组成。
第五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购房券安置管理及购房券文本的印制。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购房券安置资金,并对资金进行监管,制定购房券结算相关细则。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公开发布安置房源征集信息、对参与购房券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核、公示和监管工作。县纪委监委负责购房券安置的监察工作。
第六条
第八条购房券的结算。
(一)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购买房屋总价款:超出购房券券载金额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低于购房券券载金额的部分,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货币方式先行垫付),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券载金额的1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人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购房券、已生效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与征收人每月上旬结算一次。1. 期房结算:购房合同生效并按规定备案的或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拨付购房券金额的80%;2. 现房结算: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拨付购房券金额的90%。余款于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拨付。
购房款均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购房券购房者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第十条
参与购房券安置的工作人员在购房券的印制、填发、保管、结算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暂定三年)。
来源:霍邱人民政府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